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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雲林縣身心照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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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職章程


社團法人雲林縣身心照護協會組織章程-(民國101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訂)

  • 照片說明文字

     

    社團法人雲林縣身心照護協會組織章程
    民國0950518日初訂
    民國0970817日第一次修訂
    民國1011216日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 第 1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雲林縣身心照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人民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 3 條   本會以落實政府社區化福利政策,協助身心障礙者獲得完善之醫療、復健與照顧,使之康復而得以回歸社區並擴展生活領域,增強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關懷與接納,並為其爭取應有之權利與福利,以達服務社會之目的為宗旨。
    * 第 4 條    本會以雲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5 條    本會會址設於雲林縣。
    * 第 6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本會以辦理身心障礙者之保護及福利服務為目的,依設立目的事業組織,訂定協會之立案宗旨為:
    一、尊重社區每一個生命的個體性與獨特性。
    二、包容社區每一個生命與相互間的差異性。
    三、促進社區每一個生命相互之間的成長與融合。
    同時依有關法令規定,視實際需要及募集財力狀況,辦理下列各項業務:
    一、保障身心障礙者生存權益、加強其生活照護事項。
    二、維護身心障礙者人格尊嚴、推動其自力生活事項。
    三、協助身心障礙者醫療照護、建立其無障礙生活環境事項。
    四、促進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辦理其支持性就業及庇護就業服務事項。
    五、提供身心障礙者幸福氛圍、建構其休閒育樂事項。
    六、宣導身心障礙者退休規劃、倡議其終老安養事項。
    七、依法令規定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相關事項及各項業務。
    八、其他有關維護身心障礙者社會福利、福祉相關事宜。
    第二章 會 員
    * 第 7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基本會員:凡設籍雲林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其家屬,願加入本會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入會費與常年費後為基本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願誠摯奉獻贊助服務身心障礙之專業人員、社會人士,經填具入會申請書及理事會通過,並每月捐款繳納壹佰圓(含)以上者,為贊助會員。
    三、永久會員:凡經理事會通過、填具入會申請書,並對本會經費(基金)一次贊助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為永久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會務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出席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得聘為榮譽會員。
    * 第 8 條    本會會員(不含榮譽會員)有下列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3.      享有參加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4.      其他應享之權益。
    二、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議之決議案。
    2.      維護本會組織及名譽。
    3.      繳納會費。
    4.      其他依章應盡之義務。
    * 第 9 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10 條   會員如以本會名義進行違反中華民國法律經一審判決確定者,本協會得逕行將之予以除名。
    * 第 11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會員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危害團體情節動大者。
    五、連續兩年未繳本會會費者。
    * 第 12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 13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 14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 15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餘重大事項之決議。
    * 第 16 條   本會置理事最少三至九人、監事一至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第 17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八、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 18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一至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 19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 20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 21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 22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 23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 24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第 25 條   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 26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 27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 第 28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 第 29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 30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 31 條   常務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 32 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 33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 34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本會普通會員繳納新台幣一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普通會員繳納新台幣參佰元整,服務會員視同。(具低收入戶免繳)
    三、贊助會員:額數不定自由樂捐。
    四、榮譽會員:額數不定自由樂捐。
    五、永久會員:對本會經費(基金)一次贊助新台幣壹萬元以上。
    六、政府補助。。
    七、社會捐款。
    八、基金及其孳息。
    九、會員捐款。
    十、事業費
    十一、                其他收入。
    * 第 35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 36 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 第 37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 第 38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39 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之。
    * 第 40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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